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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油站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出处 | 时间 | 2012-4-17
关于加油站优先购买权问题回函的复函
某某先生:
贵方《关于〈石油销售公司关于限期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的复函〉的回函》(无附件)收悉,现特别回复如下:
一、贵方回函中有关“我方于2012年3月7日向贵公司发出了《限期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的函件,告知了贵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向第三方出售加油站的价格等主要内容,履行了我方的告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你公司并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收购,我方将视贵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法不能成立。贵方在《限期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中仅告知将要向第三方出售加油站,并未明确包括具体价格、第三方名称同等若不必备条件要素内容,我公司上次复函已明确要求告知同等条件等具体事项,以便我公司在同等条件法定前提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公司的优先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我公司在不明同等条件情况下,要求贵方提供同等条件具体事项,在法律角度已表明了我公司期待明晰同等条件下对加油站的购买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所谓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有意不告知同等条件具体内容,过错在于贵方,是对我公司优先购买权这一正当权益的恶意压制。
二、贵方回函中有关若我公司“拖延了收购加油站的时限(超过第三方与我方签订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的期限),将视为在期限上,第三方的条件明显优于贵公司,贵公司也因此丧失了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等条件下的期限性)”的函称理由,及该理由下提出的“现第三方已经明确同意以3000万元予以收购加油站,并明确了款项支付等主要内容,并要求在2012年3月26日之前与其签订合同,在这种条件下,请贵公司在2012年3月26日之前明确答复并按同等条件签订生效的资产收购合同。逾期将视为贵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是对法定“同等条件”的严重曲解,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优先购买权是以利益衡量为原则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优先权人对第三方承诺的条件有一个比较过程,防止转让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转让人虚拟第三方,恶意压制优先权人的正当权益。同等条件有严格的标准及范围,关系着利益衡量的过程。依标准和范围无遮掩地公开同等条件,才能保障优先权人对优先权的正当行使,保障优先权人与第三方公平竞争的交易机会,防止虚拟价格或温天要价。公开同等条件全部内容,是转让人的义务,仅公开个别或部分内容,尚不齐备同等条件的应有要素。贵方仅公开无从查询的第三方姓名、转让价格(该价格虽可由买卖双方自愿商定,但却超过加油站实际价值若干倍)及付款期限,使我公司不知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贵方将此视为告知了全部条件,并将3月26日视为签订合同的同等条件之一,在期限上迫使我公司在不明齐备的同等条件前提下以3000万元购买加油站,作为是否放弃优先权的成就条件,是错误的,具有明显的剥夺我公司优先权的实质恶意。贵方的这一限定,因不符合同等到条件的齐备要素,对我公司不产生法律效果。
其次,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构成、转让价格、付款条件、转让数量(转让资产明细及需变更的经营证照)、交付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过滤期安排、争议解决条件、第三方现有财产状况、资金来源、后续投资能力、既往营业业绩、未来业绩预期、诚信品格、第三方是否名义上的预受让人、有无借名的隐形实际受让人等因素构成,是实质同等要求与形式同等要求的有机结合。价格及第三方姓名仅仅是同等条件中的很小部分因素,是一种不齐备的条件,贵方将此视为全部同等条件,显属不当。贵方以此作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迫使我公司满足贵方单一的价格要求,是错误的。贵方的这一错误要求,不产生我公司放弃优先权的后果。我公司特别声明:贵方必须按上述同等条件要素予以全部公开和告知,我公司决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贵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该加站油及其资产。若贵方违背上述声明内容,一意孤行地向第三方转让,或者利用名义上的第三方向实质上的他人转让加油站,我公司将对贵方的转让行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对加油站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我公司对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
三、我公司在上次回复贵方告知函中指出的加油站收购可行性论证及资产评估问题,是在贵方公开齐备的同等条件下,我公司收购贵方加油站过程中的内部程序。贵方的这一曲解纯属无中生有。
四、贵方本次回函仍然存在剥夺我公司优先购买权和悔约的明显故意, 对我公司不产生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首先,贵方本次回函只明确告知了拟转让加油站价款总额的支付方式,仍然没有明确告知拟转让加油站资产的构成范围(无拟转让资产的清单)等全部必备要素和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条件的细节(无书面意向书或合同草案),使我公司无法知悉“同等条件”内容。
其次,贵方本次回函只告知了第三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无联系方式及地址,即未公开第三方的全部信息,我公司无法核实第三方及贵方与第三方达成加油站资产转让意向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其名义第三方的嫌疑。
再次,贵方本次回函3月22日送达我公司,从送达次日计算,至3月26日仅3天时间,显属期限不合理,恶意剥夺了我公司要求贵方提供齐备同等条件要素的应有期限。贵方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公开并告知我公司全部同等条件要素的义务,贵方未履行这一全部告知义务的行为,恶意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属无效告知行为,对我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请贵方尽快严格按我公司上次和本次复函的要求,公开并告知同等条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真实信息。贵方在前述要求下,还应书面提供拟转让加油站资产的范围及加油站的审批文件和经营证照复印件、与第三方达成的资产转让的意向书或合同草案、第三方的联系方式与通讯地址,以保证我公司确认有关加油站资产转让信息的真实性,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与贵方就“同等条件”的内容达成共识。
    特此回复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顾问、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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