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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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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岗前培训--法律顾问讲稿
出处 | 时间 | 2012-4-17
甘肃省律师岗前培训——法律顾问讲稿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    赵耀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是一种职业,律师职业生存的环境、律师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于否,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检验一个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某地律师业的发展状态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与对外的交往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作为西北内陆省份的律师业,尽管执业环境和执业条件及待遇与发达省市有着距离不等的差别,但是如何寻找和迎接机遇,如何拓宽视野和开阔思路,了解法律服务领域的需求规律和需求范围,如何律师业的培养营销观念和经营理念,怎样来重视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注重提升律师业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加强业务和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做学习型、专家型律师,则是共同思考和实践的问题。律师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多方位的,除了传统的刑事民事代理业务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外,一些综合性业务、专业性业务也渐渐显现在律师服务领域。其中,法律顾问业务具有函括传统业务、主流业务、新型业务的作用,具有交织业务的特点。今天我准备与大家共同探索,期望能有抛砖引玉的作用和意义。
 律师顾问服务是律师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发展非诉讼业务的主要方向和重要的工作方式,其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而在此项业务中,要达到为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和让聘请单位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的目标,就有必要了解法律顾问的一些基本问题、原则及工作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充分展现律师的业务功底,使律师在激烈的竟争中脱颖而出,更好地拓宽自己的非诉讼业务,赢得聘请单位的认可、信任和满意。这恰恰是我们一些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所忽视的重要问题。
法律顾问,从字义上理解就是以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人员。我们今天谈的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并以聘请单位为经营实体为重点。从实质内容上讲,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委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发送律师函等具有日常性、专业性、多样性服务内容特点的法律业务,从事这些业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律师。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有助于规范企业管理,预防运营风险,协调劳资纠纷,使企业在期望的和谐中发展。
一、法律顾问的类别
(一)、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顾问类别
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种类:
1、从期限上划分为临时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1)临时法律顾问是指以某一特定事项的始终为期限的法律顾问形式。如进行一项工程建设、上市公司项目的代理,参加委托人的一次贸易洽谈。在该期限内,为该事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该项工作结束,受聘关系即行解除。这种形式常见于非诉讼代理业务中(即不涉及法院诉讼程序和仲裁审理程序的业务)。(2)常年法律顾问是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从某一事先确定的时间开始顾问关系,到另一事先确定的时间终止顾问关系的法律顾问形式。常年法律顾问时间一般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这在法律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2、从工作范围划分为有特暄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1)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指合同约定受聘律师仅就委托人(聘方)在业务上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如为某公司在工程建设、买卖合同方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种法律顾问亦可称为专项性法律顾问。(2)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对律师的工作范围没有明确限制在某个或某几个方面。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限内应就委托方(聘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帮助。这种法律顾问形式亦可称为综合性法律顾问。目前,由于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尚缺乏支持性的配套环境和条件,这种综合性的法律顾问形式成为众多地方众多律师所采用的基本模式。
3、从是否代理参加诉讼上划分为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和不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1)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指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参与委托方(聘方)诉讼或仲裁事务,不另行收取代理费用的顾问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一次性可以收取较高的顾问费用,可以避免多次收费的繁索。其缺点是律师在对诉讼或仲裁事务上没有选择性,往往使律师陷入久拖不决的诉讼事务中而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且难以得到较好的成果,使顾问关系往往在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得不到顺利的续延,使律师的劳动不能得到价值相等的体现。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主要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2)不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指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委托方(聘方)若临时需要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则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另行收取代理费的具体数额标准的一种法律顾问形式。这为律师实践中所广泛采用。一般的做法是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若委托方(聘方)出现诉讼或仲裁事务需法律顾问代理时,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委托授权,根据诉讼或仲裁的标的额、难易程度、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的远近等酌情按一定幅度的优惠比例收取代理费。从上述三组划分来看,除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形式外,其余的均应属于非诉讼的业务领域。
(二)、目前律师实务界对法律顾问的新分类
1、常年法律顾问。如前所述,是以一定的时间期限为特点的顾问形式,实践中以不低于一年为基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综合顾问,与前面所讲的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类同。
(2)知识产权顾问,在约定的顾问期限内仅为委托人(聘方)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如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商标策划、侵犯知识产权调查、知识产权培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业务范围窄,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方(聘方),在约定期限内从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来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之所以将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一种法律顾问形式,主要是鉴于该业务的委托方具有较好的实力、业务具有国际化环境因素及严格的专业化水准。
(3)总包式常年法律顾问,类同于前面所述的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形式。但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尚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有一次约定顾问费数额的,不论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多少,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不变;有约定附条件增加收费标准的,先约定顾问期内的基本顾问费数额,同时约定若出现诉讼、仲裁事件超过一定件数,或者诉讼标的、仲裁标的超过一定数额,则按事先约定的基本顾问费比例再补交顾问费。
(4)限时式常年法律顾问,指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若超过了允定的时间量,则按一定标准加收费用。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需双方对每次的工作时间要进行书面确认,实际操作中过于繁锁。
(5)限量式常年法律顾问,即在法律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的工作包含诉讼和仲裁,但对开庭的次数和案件标的额有明确的限定,若超过限定就应按约定标准和方法加收费用。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在含代理诉讼、无特定范围、综合、总包式法律顾问方面具有重叠关系。
(6)签约式法律顾问,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不约定具体的顾问费,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向委托方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委托方具体法律事务时(含诉讼和非诉讼事务)按照一定的优惠比例收费,在约定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其法律事务,否则应承担具体违约金数额标准的违约责任。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其优势在于能够以合同方式固定当事人,并以此作为收费业务的来源,其缺点是如果聘方在约定期限内除了咨询事项外,没有发生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则律师的咨询服务就会成为无偿的劳动,不利于等价有偿原则的公平理念。
2、外派律师法律顾问。指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委托人(聘方)的合同约定,指派律师常驻委托人办公地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优点是能收取较高的法律顾问费用,并有更多机会有偿承揽委托人所有的法律事务。不足之处在于限定了律师个人的客户范围,影响了律师个人业务的数量和发展,不当地将自己圈定在特定的委托人范围内,与委托人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前景关系,在实践中容易使委托人将受聘律师作为其下属一样对待,产生一种观念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3、专业法律顾问。指律师事务所指派擅长专业领域的律师在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种形式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该专业领域内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如前面所讲的知识产权顾问、刑事法律顾问,就属于专业法律顾问类。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一)日常服务范围
1、针对委托人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咨询和建议,帮助委托人分析解决随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2、对委托人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其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仓储物流管理制度),特别是帮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和使用,对合同的履行予以跟踪监督;
3、参与委托人的商务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对合同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参考意见。如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定作合同、代理销售合同、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等方面的合同;
4、对委托人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有的律师比较爱好随意提供书面意见,这是不可取的);
5、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列度一些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
6、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对其管理层和员工进行相对等的法律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
7、提前介入委托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适时地有针对性的阅读其财务资料,对其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进行相关的法律事务调查,对出现的法律纠纷与相对方沟通、交涉、调解,出具律师函,必要时以委托人名义在媒体上发布法律声明;
8、对委托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9、参与起草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帮助协调劳资关系。起草避免同业竟争、劳动合同、保密制度方面的文件;
10、以委托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其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以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关参考意见;
11、以委托人涉及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指导。
(二)专项服务范围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4、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从法律角度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合作方,参与合法的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公司设立和变更,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特许经营、连锁经营,进行内部职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收购、经营管理者期股设计,对股东权益纠纷的协调等;
6、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如提供破产的法律咨询,起草破产预案、破产申请书、准备破产申请文件、代委托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代表委托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或上级机构进行和解谈判、起草债务重组协议、代表委托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清算组会议,代表委托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分配过程中的任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等;
7、商务调查。如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对相对方资信、经营及信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销售商、分销商、供应商和专利许可方的核查,产品污染调查、债务人资产及去向调查、各种资信或证据的可靠程度调查、任何声明或文件的真伪核查、侵犯商业秘密调查等。对调查结论一定要分析透彻,若出具调查报告或类似书面结论,一定要注意可选择性,在逻辑推理上要有较好的思维,要会得当地使用逻辑学和法律逻辑的基本常识,不亦使用武断性语言,要有基本的文字水平。我曾有机会看过国内较著名的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方面的文件,其逻辑思维及不断对文字内容的阐释方法,否定了我们平时常用的简单语言文字方式。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顾问业务与诉讼非诉讼业务时常交织在一起,没有哪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未与大量的非诉讼或诉讼业务发生过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可以这样说,刑事辩护是律师成名的摇篮,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走向成熟和成功的捷径。法律顾问考验的是律师的综合素质,是理论涵养、文字水平与实践锤练的完美结合,这需要律师不断的自我完善、奋发图强、严谨作风和坚韧永不言败的性格磨练。我就见到过这样的实例,我们有些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该填写的内容没有填(如日期、大写金额、代理权限、名称),在合同范本上增加或变更内容时,语言不规范甚至模棱两可,试想当事人会怎样看待律师,律师你连自己的合同都不能认真对待或没有认真对待的水平,怎能符合我当事人的要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方面的管理弱化和弱视,对这样的问题未能予以应有的重视,结果是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的不当行为给予了错误的推波助澜,使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共同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即使你有机会占到了阵地前沿,那也是率先的中弹倒地者,失去发展性机会,若不吸取这样的点滴教训,成熟和成功只能在你充满幻想时与你GOODBEY。 
有的律师确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第一、二年做的热闹,后来法律顾问没有接续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聘请单位及其负责人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支取较高费用聘用律师当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负责人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如何展现律师的工作及其效果,使其对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充分认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是我们所应当探索的。
三、法律顾问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应了解聘请单位的心态。
时下,聘请单位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辅助其日常管理工作已从过去的时尚转变为实用。聘请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心态主要有:
1、有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往往可能考虑两点:一是注重律师本人是否足够的精明和足够的专业,而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气放在次位。因为,注定要直面服务的是特定的律师而不一定是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这就好比患者在动手术时,更看重的是操刀的医生而非医院的名气。其二是要判断该律师背后是否辅有形成合力的支持力量。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律师将不得不依赖其所在事务所的群体力量为企业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这实际上是律师个体和律师事务所群体的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离不开这一关系,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不仅是展现自己,也在彰显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这也向目前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单打独斗”、利益独享、个人利益扩大化、缺乏律师协作和沟通的运营模式提出了拷问。
2、对法律顾问有预期的作用和价值希望。这种期望在于:一个优秀而称职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做到:首先,尽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商业纷争或官司;其次,在商业纷争或官司不可避免的时候,善以最恰当的方式和最高效的手段将其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常年法律顾问要有洞察刑事风险的敏锐和化解刑事风险的能力,以确保企业经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一单生意的亏本,尚可补救;一个官司的败诉,亦不足以动摇根基。但身家性命,却是万万输不起的!因此,法律顾问不仅要有民事商事公司等方面的功底,而且要有刑事法律方面的水准。有经验的聘请单位在择定常年法律顾问时,往往要考证律师是否具备上述综合素养将法律顾问作为“保健医生”,籍此降低商业决策和经营所可能带来的民事商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及时发现法律漏洞和法律陷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已不是前些年用来装点门面的花瓶,更加注重律师在这方面的专业素养和经验
(二)法律顾问关系建立的来源和主要途径
法律顾问业务是固定律师业务来源的一种较好方式,律师要受聘担任法律顾问,首先要确定委托人(聘方),这是法律顾问关系能否建立的前提。一般来讲,委托人(聘方)的来源有:
1. 营销理念的成功收获。律师事务所的营销近几年来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实践,打破了以往铁饭碗的模式,开始探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向和方法。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对专业力量和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整合,基本切合实际地进行了宣传并用文字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规模、律师、服务项目、法律顾问的具体内容、专业新领域等进行多种形式的介绍,吸引众多替在客户进行了实际考察,对律师事务所有了感性的认识,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聘请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
2. 律师自觉的自我推荐。即律师在适当的场合通过宣传自己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使委托人产生了聘请法律顾问的愿望。这是一种难度较大的方法,律师要想成功,首先要了解委托方有无聘请的初始意愿,以及如何使其产生这种愿望。其次,律师要注意自己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把握谈话的重点,力争利索干练。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的效果是不相同的,面对的对象反也各不相同。有的可能予以了接受,有的可能暂时推辞,有的可能当即进行咨询用一些难题考查律师,个别的可能会出言不逊甚至态度盲横的贬损律师,将律师与商业推销员混同在一起。面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律师要有良好的心态、信念和心理承受能力。这种来源方式成功的概率虽然较低,但如果成功则会赢得尊重,使顾问关系得到良性的较长时间的发展和维持。
3. 亲友熟人的引荐。这种情况下成功的概率较高,因为这种方式基于一种人情社会的基本信任。
4. 律师代理某一案件后,诉讼对抗双方在案结事了后的主动邀聘。这一方面是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对律师代理水平和技巧的肯定,另一方面是诉讼相对方对律师业务素质及责任感的认同。但是,作为律师一定要明白这仅是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的水准的肯定,一定要意识到法律顾问工作的素质要求远远高于诉讼的要求。
5. 委托方(聘方)公开在广告中登载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内容。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源于委托方的不同想法。有的是通过广告方式介绍宣传的同时附带聘请法律顾问的内容,有的可能是曾有聘请法律顾问但十分不满意的经历,欲通过这种方式扩大选择面。鉴于律师业的竟争愈来愈激烈,这种方式可能会引起律师的洽谈反应。
6. 与原聘方中断顾问关系后又重新建立法律顾问关系。这是以信任了解为前提的,一般都会成功。
7. 依据广告或相关资料进行有目的的联系。借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之际,商谈确定法律顾问关系。
8、利用网络宣传带来的潜在聘请单位。
(三)顾问关系的确立。上面介绍了若干种方法,无论哪种方法,只要协商一致,特别是就法律服务的范围、期限、服务方式、具体内容、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缴费数额等方面达成一致,就应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这是确立顾问关系的标志。合同内容一般包括:(1)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工作范围、职责、权限。(2)委托方(聘方)的义务,付酬办法。(3)合同期限、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安排、对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处理方式。(4)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签订且委托方付款后双方的法律顾问合同关系正式成立。需强调的是,法律顾问与委托方的关系是一种因委托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平等关系,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在程序上和形式上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因律师联系的业务、委托人对律师有充分的选择权),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不是委托方的下属和附庸。因此,律师在担任委托人法律顾问时,要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尊严,要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意识,要不断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诚信服务的同时,不能过于呆板,相反更不能轻浮而游离于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边缘。
四、如何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1、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应采取固定方法和灵活方法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地确定适合于委托人和律师的工作方式。在聘期内千万不能顾而不问。顾而不问,是多数委托人十分微词的事。我们在实践中就遇到这样的事,有的委托人说:曾聘过法律顾问甚至不是一个,律师在合同签订前特别是收取顾问费前三天两头来,显得十分辛苦和出力,态度诚恳,我们心中都过意不去。但支付顾问费后则慢慢地没有了音讯,等设法联系上后便解释特别忙。有的委托人还抱怨说,我们请法律顾问是考虑了某一律师的水平,但后来见不到该律师,仅打发其助手应付。这种做法是足以引起我们重视和深思的,它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应有的公信力。我认为律师业是法律服务业,诚信和诚实服务是基本的准则,职业道德是自我约束的内在纪律,当眼中只有金钱特别是浑身金钱味,以吹嘘金钱的多少为乐事,以成倍的夸大收益为本事彰显,且以金钱数量论成败的时候,不如以从事律师职业练就的应有智慧去经商,我想商界的做人原则应该是和律师界是相通的吧。所以说,得当的服务方法、服务策略、服务诚信理念,对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讲,经常联系,加强沟通是法律顾问首先面临的问题。律师开始办一两件出色的事情,虽可收到一时之效,但终究不是长远之策。要使顾问工作持续发挥作用,律师还需平时加强联系和沟通。要讲究联系方式和制定联系制度。联系制度要包括联系的内容、职责以及权利义务等,以便使联系真正落到实处,富有成效。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属于常见的方式:(1)定时工作方式。即律师按照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口头约定的固定时间,定时到委托方及时了解涉及法律方面的情况,进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通常一周或十天左右上门服务一次较为妥当,若条件允许也可以再长一点,每次服务的时间可以酌情在一天或者半天。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委托人及有关人员与律师能面对面的商谈一些事务,从法律角度为其当面提供有益的且影响深刻的咨询和建议。(2)临时约定方式。委托人随时都有可能在经营活动中遇到这样可那样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若律师能在其最需要的时候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力争较快有效地解决委托人面临的迫切问题,则会使委托人感受到律师的作用和聘请律师的价值,这是律师与委托方建立良好关系的最佳机会,不能以不当的方式予以推拖。否则,会使委托人产生聘请法律顾问派不上用场的后果,不利于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3)建立与委托人(聘方)专人联系的方式。许多的聘方负责人日常事务多,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事无巨细地均与聘方负责人联系,势比会给其造成心理上的累赘感,从而影响来年法律顾问关系和延续。因此,可建议聘方事先指定具体联系人直接与律师进行联系。(4)平时电话联系的方式。律师的法律业务是立体性的,不可能全天修候的仅为一家或几家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律师为具体聘方提供服务的时间。电话联系既弥补了这一客观的缺陷,又不给委托人造成心理不良影响。相反,会使委托人产生律师时常为我着想的感受。以上四种方式如果单独采用某一种都显得难以应付,实际上将这四种方式或者更多的方式结合起来交叉使用,可以互补长短,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2、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
(1)一是熟悉聘方的有关问题和情况,作到心中有数。这是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律师就会被委托人牵着鼻子被动地行走。律师需了解的是聘方的性质、组织机构、治理机构、岗位建制、经营规模、负责人文化背景、有无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问题。在实践中,确有个别聘方利用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来为其非法目的提供不当的服务,律师要善于分析问题、了解聘方的真实意图,应有果断的随机应便的技巧和能力,要学会或善于保护自己,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应从法律层面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避免执业中的复杂陷井。例如,委托人伪造证据后,利用聘请法律顾问的条件,让律师持假证据到法院申请巨额债权。律师对委托人的表现产生了怀疑,经到工商管理部门调取工商档案,了解了真相终止了法律顾问关系。二是积极调研,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向导和基础。包括下列方面:了解聘方的基本现状;了解聘方日常的业务往来及其客户的情况;为自己设计一个适应聘方所需的知识结构,按照知识结构所需,了解相应的生产、经营或技术知识;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纠纷情况和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
律师在了解聘方情况的同时,也应主动宣传自己,让聘方了解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范围、原则、方式等,以引起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解和重视,建立起法律顾问与聘方的紧密型、信任型的关系。
(2)从解决疑难问题入手。聘方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较多,一般来讲,一是聘方重视法律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把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建制。这有利于律师展现自己的能力,从疑难问题着手帮助其建立相应的较为完善的法律防范制度和法律处理机制。二是聘方遇到了急需解决的与发展有关的难题,如资产收购、产权明析、股权重新配置、资产重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股东权益设置、联营等对其来讲具有高难度的问题。这使律师一开始就明确了什么是急需解决的难题。这就要求律师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高文字水平、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掌握有效的操作规程和技巧及方法。三是很多聘方对法律顾问的作用认识不够,认为请律师就是为了打官司,帮助其解决诉讼问题。如果确实是需解决诉讼的情况下,律师应掌握聘方的这一普通心理,先着手解决诉讼事务。不能不合时机地在这时宣传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不是打官司等理论上倡导而实际中难行的套路。否则,会起相反的不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明确疑难问题就是在具体工作中重点解决聘方存在的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问题,当然律师应选择可行的诉讼事务进行工作,不能不加区别地将自己置于诉讼的困境。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二面性,既要让聘方知道有利于其的证据,也要使其了解不利的一面,除此之外,还应使聘方对司法环境和司法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尽人意和不合法律规定之处有一定的了解。诉讼事务处理成功了,法律顾问的信誉就建立起来了。这不是投其所好,而是律师业务理论与业务实践的良性结合。我们说律师业是服务业,除了服务领域和市场的自行调节外,还应合法的面向需求,把握这种需求关系就不能生搬硬套。
需强调的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在聘方中取得重视,获得地位,树立良好的形象,有所作为,首先要为聘方办好第一件事,打好“第一个服务战役”。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选择办“第一件事”的内容和角度。选择“第一件事”的标准是:a.企业中客观存在的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b.顾问律师经过努力可以办成的事情。在法律顾问工作初始阶段,给聘方单位解决一两个棘手问题,打好“第一个服务战役”,对于开创顾问工作的新局面,是非常需要的。
当然,律师应注意:要努力为聘方尽快解决其客观存在的隐患型问题,给聘方留下积极上进的好印象;律师要去做目前力所能及的事情,以防弄巧成拙。
  在法律顾问工作的初始阶段,为聘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不仅给自己增强了信心,还能获得聘方的信任。这对于顾问律师开创顾问工作新局面是大有裨益的。
(3)帮助聘方建立规章制度,解决非诉讼事务,用多种方法提高聘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如协助聘方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改造监督考核制度、商务谈判公开制度等。目的主要是用规范的制度为其经营提供预防性保护,使其从中受益并产生对律师服务的长期需求。期间,律师可采取讲授法律知识的方式,来宣传法律,提高律师在弘杨法律中的价值和作用。使聘方对律师有新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律师不是旧时俗称的“讼棍”,而是有理论、有实践底蕴的专家型律师。早期的西方对LAWER一词就有二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法学家,二是律师,可见律师应属于知识型人才,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需要律师向专家型过渡。
(4)汇报、建议、意见是不可忽略的环节。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应是公开的、透明的,律师为聘方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后应及时向聘方反馈,使其知道律师为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对聘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建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出具书面意见时,一定要格外慎重,不能感情用事而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和对事务性质及相关问题的准确判断。建议和意见的目的是为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5)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以便不断地改进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经验,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不能作为聘方的应声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若聘方有违法行为律师不能跟随,更不能为其违法行为出谋划策。如媒体报道的北京律师为聘方诈骗提供帮助,最后沦为同案共犯。
(6)若有与聘方经营管理或经营业务有关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应及时向聘方提供。如国家界定了某一行业产品买卖中何为倾销、压价销售的认定标准,及时将该标准向聘方予以了介绍,使其针对他方的不当指责予以了澄清。
五、律师根据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2.《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3.《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5.《律师工作简报》。是一种法律服务的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6.《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7.《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8.《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9.《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制作和管理。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在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决策层,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律师参与项目谈判的应注意事项(简要介绍):律师最好从谈判准备阶段介入,及时了解情况,准确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谈判主要有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要了解谈判项目的委托人的意图,了解对方情况,分析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2)实质性阶段。应找出双方的分歧点,掌握重点,以共同点、近似点来减少分歧点。综合双方意见,改写合同草案。(3)最后阶段。协助当事人签署合同。我认为律师在参与谈判过程中应力争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注意倾听,不能乱插话。只能这样才能了解对方意图,考虑对策。第二,把握较好的时机,把发问与建议结合起来。第三,谈建议时一定要条理清楚,不能东拉西扯,应直达主题,同时对相对方的合理建议应予以得当的肯定。第四,不能急躁,要有说服的技巧。善于在轻松的气氛中进行辩论(如对联建房地产事务的实例处理)。第五,强调每次作好商谈纪要。
  13.《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六、律师审查聘请单位文件的范围和方法:
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提供《法律意见书》;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决策层、办公室。
   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六、法律顾问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一)明确自己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
顾问律师之所以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是因为顾问律师有时会遇到相当复杂的法律关系。为了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有效地提供服务,就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以法律指导为主,不能够包办代替。顾问律师不能擅自干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也不能因不满聘方的做法就代替他们做出重大决策,更不能有“编造伪证”的行为;二是不能强求聘方接受自己的见解,不要越职越权;三是有了聘方的要求后,再参与其法律事务。不请自来式的干涉反而会为聘方所误会,为将来的合作带来不稳定因素;四是律师摆正自己的位置和角色,并不是要被动、消极地应付工作,而要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完成聘方所提出的任务要求。根据需要应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应对一般法律事务的办法、方案、步骤,并由职能部门组织落实,积极向聘方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及处理一般法律事务的技巧,尽量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管理的水平。同时,律师应直接出面代理承办对聘方极其重要的法律事务。
全心全意地为法律顾问单位工作,讲究工作原则和技巧,成为聘请单位的好参谋,好助手、知心人,也是在为自己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意味着开启了取信顾问单位和发展自己非诉讼业务的大门。
(二)预防为主和指导为主
  为了更好的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顾问律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协助聘方抓好合同的审查、管理、签订等工作;二是先要帮助聘方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再将此方案逐步运用到企业的其他相关制度上;三是对于聘方工作上和业务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法律层面上的意见和建议,供聘方做出重大决策时参考;四是解答法律疑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经营人员加强法制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素质;四是学会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这里主要指的是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协调理顺企业横向、纵向关系。五是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信息。
(三)自愿原则
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与聘方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而只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民事关系。顾问律师对聘方只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即使是顾问律师认为是律师执业范围内的业务,也要首先向聘方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行动,不得强行或自行参与。但同时不能忘掉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想聘方之所想,也是顾问律师的本分。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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