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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琴
职务 | 律师 时间 | 2016-1-4
电话 :13909429693 电邮 :

  高 琴律师 ,女,1960年生,山东青岛市人,198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4年至1985年7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处工作,主要负责合同的制定、审查、合同鉴证及合同仲裁工作。1985年7月至今在兰州理工大学(原甘肃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工作。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任甘肃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兰州铁路机械运输工程公司、兰州亚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铁路第三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职工旅行社、兰州万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理工大学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先后承办大量刑事大案,其中有公安部统一部署甘肃、陕西、河南三省区统一行动破获的制毒大案,边防立案侦破的甘肃毒品第一大案(涉案毒品近300KG)、全国第一起贩卖碘125、490案件等等。
在刑事案件中,代理的王某某挪用公款50万元,最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马某某贩卖717G毒品历时4年7个月,先后5次审理,由死刑改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惠某某贩卖毒品50G被判无罪;马某贩卖毒品36G被判无罪; 马某运输807克海洛因案无罪释放(2013年)   ;马某贩卖1060克海洛因案无罪释放(2013年);辩护、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被取保候审、最终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马某某贩卖毒品8902克案(2010年);马某运输毒品31KG案(2013年)    马某运输毒品119KG案(2014年);  杜某运输毒品案(2014年)牟某运输毒品23.252KG案(2015年)马某贩卖黄金最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朱某合同诈骗案在对朱某某羁押4个多月后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全国第一起贩卖碘125、碘490案,在律师的协调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填补了我国碘类放射性物品是否能够作为犯罪认定的空白。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代理的吉某某兰州铁路局(代理铁路局),法院驳回吉某某的行政及行政赔偿诉讼;在朱某、朱某启起诉兰州市交警支队红古大队(代理红古大队)一案中,历时三年法院维持红古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驳回朱某、朱某启要求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先后代理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股权转让案;某某担保公司借款纠纷案;某铁路中心医院担保纠纷案;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某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宁某某生活段欠款纠纷案;刘某某诉西宁某某公司相邻纠纷案等影响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为公司企业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在工作中先后主持完成甘肃省科技厅政策研究课题两项;甘肃省妇女联合会课题三项;甘肃省体改委科研课题两项;甘肃工业大学教学课题四项,以上课题均通过甘肃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鉴定,研究水平达到国内该项目研究的先进水平。同时,先后发表法学专业论文20余篇,对律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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