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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祛痘 准新娘遭“毁容”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10-22
为祛痘 准新娘遭“毁容”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4000余元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10月13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2005年1月,即将成为新娘的刘蓉蓉,为了快速解除烦恼祛除痘痘,在兰州市城关区某药店售货员的建议下购买了一种祛痘的产品。不料使用后遭到“毁容”,不但没能如期结婚,反而四处求医。
    遭遇“毁容”后,刘蓉蓉一纸诉状将该祛痘产品在兰州的销售药店及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000元、婚宴订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药店认为,刘蓉蓉未按该药品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导致产生不良反应,后找到其药店商议解决问题时,药店曾承诺全额退款并承担适当赔偿费用是出于商业信誉,但关于酒店婚宴订金等赔偿要求其不应承担责任。生产厂家负责人辩称,刘蓉蓉所诉要赔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其脸部红肿是使用了其所生产的产品所致,故要求法院驳回对方起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祛痘产品销售药店赔偿刘蓉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药品货款及治疗药费等损失近2200元。但刘蓉蓉所诉其他医疗费用,因无相应门诊病历及处方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赔偿其向酒店交纳的婚宴订金及向婚庆公司交纳的订金等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因无证据支持,故驳回了刘蓉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针对本案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
    记者:什么是精神损害?
    律师:所谓精神损害,即精神性权利受到的侵害,应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记者:在受到哪些侵害时,可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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