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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横穿无责 公交闯灯全赔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1-13
醉汉横穿无责 公交闯灯全赔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是因公交车闯红灯引起的,而且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行人喝酒,因此“公交”负全责

http://www.xbsb.com.cn  2007年1月9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宋芳科 为您报道 市民王某没走人行横道线横穿马路时,不幸被闯红灯驶过的公交车撞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为“肇事司机负主责,王某负次责。”于是肇事方因王某喝过酒,而且横穿马路,违反了交通规则为由负了其经济损失的80%。两年后,王某申请重新认定,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为肇事司机负全责。为此王某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20%的损失。昨日,城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004年9月21日下午6时许,兰州市城关区东湖宾馆十字,王某在横穿马路时,被闯红灯驶来的143路公交车撞倒。经检查,王某脾脏破裂,住院治疗了17天,花了2.2万元的医药费。兰州交通治安分局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协调,公交公司赔偿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的80%,即5.4万元,此事告一段落。

    两年时间过去了,王某对公交公司的赔偿协议越来越不满意,认为若是143路公交车不去闯红灯悲剧就不会发生。于是申请交警部门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兰州交通警察支队经过调查撤销了第一次认定的结果,并重新认定,公交公司负全责。有了这份鉴定后王某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

    近日,该案在城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143路车司机调出王某当日的诊断结果:脾破裂、失血性休克、酒精中毒。因此被告认为,王某是在喝过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横穿马路酿车祸,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公交公司已经给王某赔偿了5.4万元的经济损失,剩余的部分对方应自负。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示的事故认定报告,王某对这起事故不负责任。被告没有举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应对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并判决由于被告是在履行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由公交公司进行赔偿王某剩余20%的损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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