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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基本条件
一、委托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协议》,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注:1、合同或协议内容填写齐全后,本所方能加盖公章;2、合同或协议中的代理费金额必须大写;3、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本所所持的一份中必须写明委托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二、所收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和行政及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费不得低于本所内部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按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物价局甘价费[2002]220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所(收费标准)确定的标准收费。注:因情况特殊确需向本所分期支付代理费或在最低标准以下收费的,必须经本所主任同意,然后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自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律师领取所函,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本所财务人员才能在所函上加盖公章:1、合同或协议已按要求签订,授权委托书已出具;2、代理费已收取;所函中的全部内容(包括具体日期)已填写,律师在领函登记本上已签名。
四、代理费未收取,本所不预先出具律师税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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