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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重金买线索 事成银行不给钱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1-13
约定重金买线索 事成银行不给钱
欠款难收,兰州市商业银行委托甘肃民事调查事务所提供欠款公司资产信息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12月12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银行为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委托甘肃民事调查事务所(以下简称民事调查所)提供资产状况线索,并约定代理费按收回贷款的15%支付。调查所向银行提供线索后,欠款单位与银行达成分期给付本息71万余元的调解协议。不料,这时银行却不承认线索来自该民事调查所,为此,民事调查所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民事调查所代理费10.5万元。
欠款难收
委托调查某公司资产状况
    2003年7日23日,甘肃民事调查事务所接受兰州市商业银行金河支行的委托,负责调查甘肃省某公司的财产状况,以便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按收回贷款的15%支付。
    合同签订15日后,民事调查所便制作了“甘肃省某公司资产状况调查报告”,数日后,兰州市商业银行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甘肃省某公司,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交了民事调查所制作的“甘肃省某公司资产状况调查报告”。之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裁定书,冻结了甘肃省某公司的不动产。
对簿公堂
欠款不还银行成被告
    2003年9月8日,该银行与甘肃省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后者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给付该银行贷款本息71万余元,到期后该公司没有还款。但兰州市商业银行并没有要求法院拍卖甘肃省某公司被冻结的财产,而是于2004年10月与该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每年偿还10万元,直至付清该公司所欠银行款项的本息。至此,银行自动放弃了于2003年12月31日收回欠款的权利,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民事调查所的代理费。
    民事调查所认为兰州市商业银行的行为损害其利益,遂将兰州市商业银行金河支行及兰州市商业银行一并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代理费10.5万元。
    对此,银行辩称民事调查所未向其提供甘肃省某公司资产状况线索,他们要回欠款的过程与民事调查所无关,同时对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故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
银行10日内支付代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系各自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根据民事调查所制作的“甘肃省某公司资产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表明,其被委托事项已全部完成,故所诉内容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2004年10月,被告与甘肃省某公司又一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民事调查所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兰州市商业银行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民事调查所代理费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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