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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死人伤心 主人“精神”索赔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1-13
狗死人伤心 主人“精神”索赔
我省首例为宠物犬索赔精神损失费案一审被驳回,法院按照财产案件判“肇事”车主赔1000元

http://www.xbsb.com.cn  2007年1月5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宋芳科 为您报道 一辆正在快速行驶的汽车引发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穿越道路的小狗妮妮化名)被这辆汽车撞伤后当场死亡。为此,妮妮的主人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告到法院,诉请判令赔偿狗的财产损失的同时,还提出了一项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事发:
小狗惨死车轮下
    2004年10月16日13时许,家住雁滩某小区的王小姐带着心爱的宠物狗妮妮在小区闲逛,正当小狗穿越小区道路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驶了过来。只听到一声惨叫,王小姐回头看时小狗已经躺在车轮下一动不动。后被送到动物医院抢救,还是没有挽回生命。被压死的小狗系博美犬,市场价值3000元,很通人性,和主人的感情非常深厚,王小姐非常喜欢这只小狗,一直把它当小孩看待。而现在只要回忆起这只小狗,王小姐脑海里闪现的全是小狗惨死在车轮下的阴影。王小姐多次找该车车主协商,对方表示只同意支付500元的赔偿金。无奈之下,王小姐将车主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博美犬财产经济损失1000元、引发为该犬花费的兽医疗费及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00元。

    王小姐在法庭上讲,妮妮是她们一家人从小看着长大的,在她们眼中小狗就是家中的一个成员。小狗的市场价值是3000元,但是小狗惨死车祸带给她们家的伤害不仅仅是这些,在小狗死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她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小狗是有感情的动物,对主人忠诚,在她看来对这只小狗的感情是无可代替的。故提出了以上诉讼请求。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件引发的赔偿案庭审当日,该案车主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是其在答辩状上声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拒绝赔偿要求,但是对方给出的价钱他无法接受。他认为,双方在这起意外的事故中都有责任,对方有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他开出了500元的赔偿标准是合理的,多一分也不加。

    法院对我省这起首例为宠物犬索赔精神损失费案审理后认为,车主行车过快忽视了安全义务,但是王小姐对于动物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公民的财产应受到保护,这只博美犬市场价3000元,原告提出1000元的赔偿法院支持,而关于兽医疗费及主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王小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支付王小姐财产损失1000元;驳回王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人有生命,而狗也是有生命的。人在遭遇意外身亡时,死者家属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而本案中,狗的主人是否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从法律角度上看,狗仅仅是一种物品。人在遭受意外死亡后,家属是根据死者生命权、健康权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然而狗被汽车撞死后,狗的主人是根据其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狗作为宠物,客观上与主人是相互存在感情的,对于主人来说没有第二只狗能够代替,故具有惟一性。因此,狗主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记者:狗被撞死后,狗的主人应怎样对精神损害的结果进行举证?
    律师:主人要对其精神损害的结果进行举证。例如:狗的死亡影响了狗的主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或者在精神上产生了抑郁等症状,并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便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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