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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听证 为老人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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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听证 为老人释疑 |  
| 安宁区委政法委昨日首次为个人问题召开听证会 |  
| 来源::西部商报     200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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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圆满地解答一位六旬老人的个人问题,昨日下午2时40分,安宁区委政法委主持召开了现场听证会,这是安宁区委政法委首次为个人问题召开听证会。兰州市委政法委、安宁区委政法委、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参加了听证会。 
 
 本报记者 阮磊  实习记者 宋芳科 为您报道 宋岗(化名)是兰州市沙井驿某公司的退休职工。1998年12月7日晚,宋岗酒后受伤;事后,他坚持认为,当晚他与朋友喝酒后在朱某的小卖部买烟时,遭到朱某等人的殴打受伤,当晚他还向当地警方报了案。而警方根据充分证据认定:宋岗是酒后摔倒受伤,因此不予立案。此后,截至目前的8年时间里,宋岗频繁到各级司法机关反映问题,要求警方立案侦查。为此,各级司法机关多次派专人核实情况后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因无证据证明事实存在,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究竟宋岗对事发经过的描述与警方认定的事实有无差别呢?
 据警方调查,事发当晚为宋岗包扎伤口的医生称,当时宋岗来到医院是喝了酒的,他身上的伤口处皮肉残缺不齐,有些地方卷起,有些地方缺损,像是在硬物上碰擦致伤的。当晚与宋岗喝酒的朋友也表示,事发前,他们喝了2瓶“沱牌大曲”(1斤/瓶),宋岗大约喝了4到5两。
 而法医作出的鉴定结果表明:宋岗所受的伤并非他人殴打所致。
 在听证会上,宋岗谈了他的看法和观点;朱某和他的女儿对警方的认定表示赞同。到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再次详细解答了宋岗老人的问题。
 
 
 针对“听证会”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过去,都是政府部门解决重大的问题时才举行听证会,而今,老百姓个人的问题也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解决,是否反映了政府在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上的改变?
 赵律师: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有较大社会影响、对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行为时,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同时,也反映出行政机关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方式的改变,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了新形象。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听证会?其重要作用是什么?
 赵律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会的作用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敢于面对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同时给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记者:听证会的结果有何法律效力?
 赵律师: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会的结果对行政决定的作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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