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 个人法律顾问

外资 / 内资投资项目咨询和代理

民事 / 刑事 / 行政诉讼代理 / 辩护

国际 / 国内仲裁代理

代办民事 / 行政手续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

草拟、审查和修改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协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各种法律行为的律师见证

各种工商和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调查事务

各类法律专业培训

 
 
·被告人向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上诉人甲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
·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被告人甲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侵犯优先购买权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两证据新规..
·彩带喷坏变压器 新郎新娘成被告..
·婚前借钱不还 老婆状告老公..
·狗死人伤心 主人“精神”索赔..
·保洁员坠亡 公司跑了房主担责..
 
 
借款人失踪 担保人无“法”还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7-10

借款人失踪 担保人无“法”还
兰州仲裁庭经过研讨决定,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时担保人可以代为履行,否则不需要还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7月10日  西部商报

律师现场解答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摄影报道 一起借款纠纷发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随后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也表示愿意偿还。而此举却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最终,担保人想还钱都还不了。昨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获悉,兰州仲裁庭经过研讨,并采纳了数名资深法学专家的意见后一裁终决,裁定担保人不需要还款,并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借钱后签下协议
     昨日记者了解到,案件当事人周某、马某、刘某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同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内居住。2004年7月,周某在生意上需要6万元资金用于周转。一天,三人在一起吃饭的过程中,周某向这两位老朋友道出了自己的苦恼。听到周某的诉苦后,马某对周某说,“钱我可以借给你,但是你单身一个人,万一生意赔了,我的钱找谁要去”。周某当即表示其有还款能力,并许诺支付马某利息,又反复表示还款诚意。此时,一旁的刘某见周某如此为难,便对马某说,“咱们都是老朋友了,如今小周有难应该帮忙,我可以给他担保。”经过两人的劝说后,马某同意借款,随后三人签了这样一份协议:周某向马某借款6万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若周某不能还款,刘某愿意代为履行。协议签订后,马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周某。
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被告
    数月后,马某开始向周某催讨借款,周某称其不便还款,并表示其目前生意做得不错,这笔钱一定还。2005年2月,周某突然下落不明。马某、刘某得知此消息后,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之后,马某开始找担保人刘某商议还款的事,而刘某认为,过一段时间可能会找到周某,还款的事先放一放。为了能够尽快要回借款,马某直接以担保人刘某为被告人,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马某认为,借款协议写明,借款人系周某,若周某不能还款,刘某愿代为履行。如今周某去向不明,钱无处讨要,据此,要求裁定刘某偿还其6万元欠款及相应数额的利息。     
    兰州仲裁委员会在裁定此案过程中,刘某表示,其愿意偿还这笔钱,但不应该再支付利息。

仲裁结果

担保人不需要还钱
    兰州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后,立即按照马某与刘某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庭。虽然该案6万元的涉案金额与其他仲裁案相比较小,但是非常慎重。仲裁庭研讨后认为,担保人刘某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甲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后不还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没有财产还款。也就是说,他承诺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据此马某不能直接向刘某主张还款,而应当先向周某主张还款。据此仲裁庭一裁终决,驳回马某的仲裁申请。

    就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借鉴本案,人们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在填写保证时,保证人应写明所承担的保证内容的种类,防止因疏忽而对自己造成不利。
    记者:周某下落不明,马某应如何维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马某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周某行使债权。因周某下落不明,马某可在相关报刊进行公告送达,告之其开庭日期,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周某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此时,马某方可向保证人刘某提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在哪种情况下刘某可以代为履行?
    律师:在法院强制执行周某但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时,刘某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亦“代为履行”。
    记者: 如何申请仲裁?仲裁费用怎么规定?
    律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收费,1000元以下案件受理费100元;1000元~5万元,按照受理金额的5%收取;5万元~10万元,按照4%收取;10万元~20万元,按照3%收取;20万元~50万元,按照2%收取;50万元~100万元,按照1%收取;100万元以上按照0.5%收取。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姓名 匿名
评论内容
 
 
Copyright © 2006-2025  www.gsgm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9003114号 | 版权所有      宏点网络  设计制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21号
电话:0931-8480835   传真:0931-8472099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41号民基新城A座商务写字楼12楼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