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子抚养费问题与前夫结怨
村妇写大字报泄愤被告上法庭
首席记者张女燕
核心阅读:
瞿桂玲原本是一个值得同情的母亲: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十几年含辛茹苦地将儿子养大成人,儿子却又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然而,为给儿子筹集医疗费而奔走在医院、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瞿桂玲,却做出了一件令所有认识她的吃惊的举动:以大字报的形式向已经再婚的前夫夫妻两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因此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昨日,记者获悉,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瞿桂玲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口头向两原告赔礼道歉。
为泄愤写大字报攻击前夫
今年母亲节期间,本报曾以《儿子疯了,他却不闻不问》为题,对瞿桂玲及其儿子的遭遇进行过报道。然而,时隔不久,瞿桂玲这个令人同情的母亲,却因采取不当方式对其前夫进行人身攻击,而坐在了被告席上,并以败诉告终。据瞿桂玲的前夫、此案原告何某及其妻子孔某诉称,何某与瞿桂玲原系夫妻并生有一子。1993年12月,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阿辛(化名—)由瞿桂玲抚养。后何某与孔某结婚。由于对何某的再婚不满,瞿桂玲多次对何某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污辱,并先后三次在其住所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大字报,对何某夫妻进行人身攻击。原告称在大字报中,被告瞿桂玲使用大量严重失实的事实,对何某及其妻子进行恶意伤害,言语间充斥着侮辱诽谤及污言秽语,严重损害了两名原告的名誉权。据此,何某夫妻共同将瞿桂玲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瞿桂玲停止对他们的名誉侵害,并恢复两人的名誉,在当地范围内消除影响,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但考虑到瞿桂玲的经济收入情况,两原告未向瞿桂玲要求赔偿损失。为证明瞿桂玲确实以大字报的形式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大字报的照片及光碟等证据。
走投无路张贴大字报
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面对前夫的起诉,瞿桂玲当庭承认情况属实,但其称事出有因,是被迫之举。她说自己当初嫁给何某,是在何某的苦苦追求下才成的婚。然而,随着何某地位和经济发生变化后,便与另一原告孔某关系不正常,并由此导致何某与她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从2004年5月起,儿子阿辛因上学等问题与何某发生矛盾,并导致精神分裂症。由于其没有固定收入,为阿辛的医疗费等问题多次找何某协商不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便张贴了大辽报请求得到村民的帮助。在法庭调查中,瞿桂玲称只要何某管阿辛,那么让她做什么都行。
采取违法方式对抗败诉
法院审理后查明:瞿桂玲写大字报的目的,虽然是向本村村民寻求资助和赞助,但在字里行间存在对原告的污秽语言,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何某再婚后生下一女,且两人生活较好,而瞿桂玲一直独自扶养阿辛,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故在为儿子治病等问题上与何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长期的怨恨写成大字报张贴,用于博得同村村民的同情和对原告的重新认识。法院认为:被告瞿桂玲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不应该用违法方式对抗。被告在请求村民帮助的过程中,在公共场所张贴的大字报中有污辱、贬损原告人格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瞿桂玲虽然有悔过表示,但因其儿子的抚养问题尚未解决,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结果,并判令由瞿桂玲承担此案的受理费。
主持人:首席记者张女燕
嘉 宾: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磊
主持:什么是名誉权?
嘉宾: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要自然人出生,就当然取得此项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主持:侵害名誉权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嘉宾: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后果、影响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