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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章订货 原告被告都有错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1-13
私用公章订货 原告被告都有错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11月9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在一起纠纷案件中,原告与两名被告针对一份已签订的买卖合同,互相“扯皮”不清。供货方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向某酒店索要货款,可某酒店称该合同是其下属娱乐部承包人私自盗用了公章所签订的,其不知情,不应履行此合同,并以娱乐部承包人合同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娱乐部承包人则认为其虽然有错,但所购货物均用于某酒店装修。而当该三者扭成一“团”,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讨说法时,却被法院一审判定,三者都犯了错误。

事发:私签合同 欠下货款    
    2003年9月1日,兰州市某酒店(简称某酒店)与周君签订了一份有关该酒店下属娱乐部的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周君为娱乐部的承包人,同时,某酒店特派另一人担任承包后的娱乐部经理,负责管理。随后,周君为了装修娱乐部,竟私自使用单位公章与某瓷砖销售单位(简称瓷砖商)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娱乐部购买瓷砖商的各类瓷砖。合同签订后,瓷砖商按约供应了货物,周君将货物用于娱乐部装修后,却未足额支付货款。为此,周君等人打了欠条,直至法院受理此案之时,尚欠货款1.5万元未付。
原告:申请支付令 要求还款
    瓷砖商多次向娱乐部催要欠款,均未结果。为了讨回欠款,瓷砖商于2004年年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某酒店及其娱乐部承包人立即还款。而某酒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
    瓷砖商无奈将某酒店连同其娱乐部承包人周君一并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千余元并赔偿损失100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酒店不知情 要求驳回诉讼
    对此,周君未发表任何意见。而某酒店辩称,该公司未与瓷砖商签订合同,不存在欠款的事实;其次,瓷砖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对方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另外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已就周君偷盖单位公章一事立案,鉴于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民事诉讼。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 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原告均存在过错。周君承包经营的娱乐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章,签订合同,应当返还瓷砖商所受的相应损失。而瓷砖商明知该娱乐部系某酒店所属的内部机构,无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仍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法院认定,关于瓷砖商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某酒店作为娱乐部主管单位,因管理不善亦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君等人返还瓷砖商货款1.5万元,某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瓷砖商关于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就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
    记者:本案中,周君私盖单位公章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周君所承包经营的娱乐部是某酒店的内部机构,因此,他事先未经某酒店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瓷砖订货合同并加盖了单位公章,事后亦未追认,故该合同无效。
    记者:该合同即属于无效合同,为何周君仍需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返还瓷砖商货款1.5万元?
    律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由于周君已将瓷砖商所供货物用于装修,无法原物返还,故应由周君返还对方同等价值的1.5万元货款。
    记者:此案中,某酒店为何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某酒店作为娱乐部的主管单位,对娱乐部管理不善,造成后者货款无法收回,对此,某酒店亦有过错,而关于周君是否偷盖公章,并不影响某酒店在案件中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故某酒店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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