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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坠亡 公司跑了房主担责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1-13
保洁员坠亡 公司跑了房主担责
擦玻璃出事后保洁员所在的家政公司失踪,房主又不能向法院提供与之达成用工协议的有关证据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12月4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保洁员在给客户擦玻璃时,不慎从四楼阳台坠楼死亡。后死者父亲认为其儿子是在工作中死亡的,因此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儿子所服务的那家主人认为,死者虽然从他家阳台上坠落,但他是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该家政公司委派死者来他家中工作的,并持有公司派单及回执单,因此,主人认为自己不是死者的雇主。索赔受阻后,死者父亲欲找儿子生前所在的家政公司,不料该公司根本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老板也不知何故下落不明。死者家属该找谁呢?
事发:家政公司派出保洁员
    40岁的周晓刚是兰州市某单位干部,2005年1月28日,电话联系了位于城关区的某家政服务公司,双方在电话里协商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向周晓刚出具了有关“客户回执单(无公章)”,并委派了该公司员工赵明,持“公司派单(无公章)”前往周晓刚家中上门服务。不料赵明在周晓刚家中擦玻璃时,不慎从阳台上坠楼身亡。
家属:单位没了就由雇主来赔
    事后,赵明的父亲认为,儿子是给周晓刚家擦玻璃时坠楼死亡的,因此,身为雇主的周晓刚应为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其委托另一个儿子,即赵明的哥哥赵强向周晓刚索赔。
    赵强多次来到周晓刚家中商议索赔事宜,均遭受拒绝。面对前来索赔的赵强,周晓刚拿着某家政公司向其出具的“客户回执单”和“公司派单”说,赵明虽然是在他家的阳台上擦玻璃时,不慎坠楼身亡的,但赵明并非受雇于他,他也不是赵明的雇主。如果要追究责任,也应找该公司。
    赵强在周晓刚处索赔受阻后,按照周晓刚手中的那两份单据落款处的公司名称,到工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时,得到的结果是“工商部门没有该公司的任何档案信息,这个公司没有登记办理过营业执照”。随后,赵强拨打了该公司的电话,不料电话已停机。无奈,赵强将周晓刚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赵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6.9万余元。
法院: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周晓刚所述的家政公司与其有任何法律关系。而赵明在为周晓刚提供服务过程中,已经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也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雇主,周晓刚应对赵明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赵明作为雇工,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身故,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据此,依法判令周晓刚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5.8万元的50%,即2.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
    记者:本案中,按照周晓刚所提供的有关单据,赵明系接受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委派,到周晓刚家中工作的,为什么法院认定赵明只与周晓刚存在雇佣关系?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周晓刚提供的有关单据上没有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公章,而该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事发后,该“公司”无从考证,联系人也下落不明。周晓刚又不能向法院提供其与某家政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有关证据,因此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赵明只与周晓刚存在雇佣关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如果赵明确系某家政服务公司的雇员,且该公司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那么某家政服务公司是否与赵明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应承担赵明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这种情况下,某家政服务公司将依法承担赵明死亡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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