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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荣事达”道歉结案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7-4-8
假“荣事达”道歉结案
被告侵权成立,原告中山荣事达公司放弃索赔

http://www.xbsb.com.cn  2007年3月23日  西部商报


    ■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注册商标的作用: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经营“荣事达”系列产品的个体经营户董某,在兰州以及周边城市进行销售的过程中,竟将假的“荣事达”产品滥竽充数当真货销售。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发现后,以董某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已将该案执行后结案,个体经营户董某公开道歉。

事由:
销售假冒产品被举报
    2006年10月25日,这起注册商标侵权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该案原告“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穴简称合肥荣事达?雪,2004年7月30日,合肥荣事达与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2006年7月,合肥荣事达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甘肃和宁夏等地有假冒“荣事达”在销售。
    随后,合肥荣事达要求并授权中山荣事达以中山荣事达的名义进行调查,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查处:
发现50台假冒产品
    接到举报后,兰州公平交易分局执法检查人员于2006年7月25日经检查,在董某库房里发现一批“荣事达”商品。经查,董某于2006年1月,从化州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了“荣事达”牌抽油烟机50台,董某承认是假冒产品。同时,中山荣事达以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将董某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损害了商业信誉
    中山荣事达诉称,董某销售假冒“荣事达”注册商标的抽油烟机,损害了“荣事达”产品的商业信誉,侵犯了中山荣事达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并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在省级报纸上公开登载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和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调解:
向被告公开道歉
    2007年初,兰州市中院一审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后,董某向中山荣事达公开作出道歉,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董某承诺以后不再销售假冒“荣事达”产品,并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清除了全部假冒“荣事达”产品后,中山荣事达公司决定放弃索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法律怎样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
    律师: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索赔数额应依法来定
主持人:阮磊
讲述人: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
    这起案件中,原告向被告索赔10万元根据的是《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27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有两种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值得指出的是,代理费、调查费等费用应当合理,其范围和标准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惯例。鉴于被告董某公开道歉,并承诺今后再不卖假冒“荣事达”产品,最终,中山荣事达公司出于长远角度决定放弃索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欠款人找不到 可以找单位
    杨先生问:他给朋友借了一笔钱,有借据,但现在期限已到1年了,却找不到人。问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答:类似这种问题在生活中经常遇到,杨先生可以通过欠款人的工作单位,申请从欠款人的工资中扣除或查看对方是否有固定资产,依法申请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拍卖,从中取走自己的借款数额。如果这个人没有工作单位,而该借款是在借款人和其妻子婚姻期间所借,那么,当事人可以寻找其妻子要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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