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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悬赏 招来两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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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悬赏 招来两官司 |
两线人将悬赏人告上了法庭,被悬赏人也提出名誉侵权赔偿 |
来源::西部商报 200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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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我俩给你提供了线索,请你给我们5000元奖金。”“你公开悬赏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胡建强是定西市男子,他曾以悬赏的方式顺利地找到了欠债人,然而却因悬赏惹来两场官司。 悬赏寻找欠债人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 从1999年至2003年3月,胡建强的同村老乡刘大勇陆续欠下他2万余元,胡建强拿着欠条多次讨债无果。前不久,刘大勇突然下落不明,胡建强愤怒之余,在其居住的村子附近,张贴了数张悬赏广告称:骗子刘大勇欠我2万余元,且逾期不还,现今谁能提供线索帮我找到刘大勇,我愿重赏5000元钱以示感谢。 两“线人”提供同一线索 该悬赏公告张贴后,该村的一位妇女刘某和另一妇女张某几天内先后都找到胡建强,称目前刘大勇与她俩的丈夫一起在兰州市某单位务工,胡建强见两位“线人”提供的线索基本一致,随后便找到刘某,预先向刘某支付了300元赏金,之后跟随刘某到兰州寻找刘大勇。 悬赏之后官司连连 在刘某的帮助下,胡建强找到了刘大勇,但刘大勇称现在没钱,等到年底他发了工资再还钱。胡建强返回村子后,刘某和张某多次找他讨要5000元赏金,而胡建强却对她俩说,他虽然找到了刘大勇,但是对方并没有还钱,因此不予支付赏金。刘某与张某便分别将胡建强告到了法院。 宣判:支付赏金、“老赖”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胡建强的合同关系成立,判令胡建强支付刘某赏金5000元,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胡建强又将刘大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其2万余元债务。 法院审理此案时,刘大勇以胡建强张贴悬赏广告称他为骗子侵犯他名誉权为由,反诉刘大勇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勇并无证明其损失1万元的证据,而胡建强所诉相关证据确实,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令刘大勇偿还胡建强2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针对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个人公开进行悬赏其行为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赵律师:悬赏广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在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的情况下,并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他人隐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及不良影响等前提下,悬赏应属合法行为,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记者:本案中,两位妇女均向当事人提供了线索,为什么只有一位妇女得到了奖金? 赵律师:因为该悬赏广告内容规定,在提供线索并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才能获取奖金,其中一名当事人只提供线索不能满足悬赏广告规定的全部要件。因此该妇女不能获取该笔奖金。 而妇女的行为符合了悬赏广告的条款要求,并帮助找到了债务人,所以该当事人的行为受该悬赏广告的约束。 记者:当事人悬赏称对方骗其2万余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犯? 赵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该悬赏广告的内容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后果,所以不构成对该相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 记者:怎样保证民间悬赏的“可信度”和“效力”? 赵律师: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民间悬赏或叫私人悬赏越来越多,其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目前,我国对民间悬赏尚未立法,而民间悬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民间悬赏的程序包括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和途径及奖金的获取等均发生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悬赏人可以先将悬赏金交给公证机关,然后持相关资金证明到媒体发布悬赏广告或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发布。 (鸣谢甘肃光明律师事物所赵磊律师友情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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