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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 私定店规伤自己 |
出处 | 西部商报记者阮磊 时间 | 200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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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 私定店规伤自己 |
天水一超市店堂告示引发官司,张贴者败诉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
来源::西部商报 2006年4月7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摄影报道 对于商家而言,偷拿商品者是店主们纷纷喊“打”的对象,因此一些类似于“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似乎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警示标语,然而,偷拿者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昨日记者了解到,一张“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引发了一场官司,告示的张贴者—超市败诉,并向当事人赔偿了经济损失。 偷一罚十引发小孩出走 今年43岁的张国强是天水市某工厂一职工,他的独生子张勇是初三年级的学生,在2002年4月某日下午,张勇放学后没回家,学校的老师对张国强称,当天张勇在学校的表现很正常,不明白张勇为何失踪。当日晚,张国强夫妇向当地警方报了案。三日后,家人终于在天水市麦积区某网吧内找到了张勇。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儿子突然离家出走?张国强多次追问儿子后,张勇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事发当日下午,张勇放学后,进入某超市,将一包巧克力装进口袋准备走出超市门口时,被店主发现。店主指着“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对张勇说,“你偷了3.6元钱的东西,按规定应该罚款36元”。当张勇表示没有带钱后,店主将张勇的书包扣押,给张勇开具了一张36元的“罚单”,并对张勇说,“你尽快把钱送过来,不然我会通知你们学校。”张勇觉得很丢人,当即离家出走。 偷拿者状告超市侵权 事发后,因张勇无故逃学3天,学校对张勇进行了处分。张国强夫妇认为,张勇未满十八岁,仍属教育阶段,超市不应该对孩子进行惩罚,并导致孩子离家出走,超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张国强夫妇找到该超市店主理论,店主却对此事置之不理。随后,张国强一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张勇精神损失费2万元,寻找孩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千余元并退还处罚金36元。 该超市店主认为,他们早已在店内张贴出“偷一罚十”的规定警示,张勇在店内偷盗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店规,他们对张勇作出适当的处罚是应该的。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超市制定的店规标准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超市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偷一罚十的店规无法可依,所收罚款应当返还。另外,张国强提供的相关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用去了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千余元,超市应当承担这笔费用。关于精神伤害赔偿费,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权的侵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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