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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遭非礼 少女刀捅网友
出处 | 来源::西部商报 2006年4月13日 时间 | 2006-4-13
假想遭非礼 少女刀捅网友
是正当防卫还是其他,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西部商报     2006年4月13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一名不满18岁的少女深夜与一名异性网友见面,不料见面后,该女子却认为对方要非礼自己,遂用水果刀将对方刺成重伤。4月11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友伤害案。少女持刀捅伤网友的行为,到底是一种阻止非法侵害发生的防卫行为,还是故意伤害对方的犯罪行为,成为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该案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网友见面引发血案
    2006年3月2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移送了一起案件,受害者是一名男子,致他重伤的人是不满18岁的少女张娟(化名),两人是网友关系,从见面到案发不到两个小时。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询问了张娟及受害人刘伟(化名)。
双方各执一词
    据张娟称,案发前,她在街边小摊上见到一把水果刀,十分喜爱就买了下来。当日深夜她与刘伟见面,两人行至某偏僻处后,刘伟以聊天为由,不让她回家,并且还搂抱她,她认为对方还要进一步“非礼”她,遂用水果刀捅伤刘伟。刘伟则称,案发当日,他没有搂抱张娟,以前他曾无意中得知张娟患有某种疾病,而张娟伤害他的原因正是因为她知道了这件事。
    公诉方查明,张娟是甘肃省陇西县人,2005年8月3日深夜11时许,不满18岁的她上网约其网友刘伟见面后,刘伟送张娟返回其住所,两人行至兰州市城关区朝阳村附近时,张娟认为刘伟要非礼自己,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刘伟的腹部捅了一刀,刘伟当即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刘伟属重伤。
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张娟与刘伟是上网聊天认识的,两人见过三次面。而此案中的受害人刘伟,他是否对张娟实施了非礼行为?他是否有张娟判断中的进一步不法侵害行为的想法?张娟的行为到底是一种阻止不法侵害发生的防卫行为,还是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些问题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控方 “假想防卫”不能成立
    公诉方认为,“张娟认为被害人要非礼自己”只是其的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其确实已遭到非法侵害,因此,张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 “被侵害后才防卫吗?”
    为张娟提供法律援助的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民律师称,庭审中确认了张娟身体无任何疾病,由此刘伟所称的张娟是因为“他知道张娟得了病”的说法无法成立。黑夜中,衣着十分单薄的未成年少女在人烟稀少的地方遭遇网友的搂抱,在挣脱未果后,她本能地掏出刀捅向刘伟的行为,是其为阻止对方继续搂抱或将要对她造成的更深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一种防卫行为。未经允许刘伟突然将张娟搂抱,其实就已经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在发生。如果张娟不及时阻止,那么什么时候阻止合适?难道等对方对她的不法侵害继续下去或发生严重后果后,她的阻止行为才能算防卫吗?
    当日下午,针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耀律师、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在通常情况下,被侵害人在什么时间防卫、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方式,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律师:被害人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时,或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也就是说,防卫人应具备防卫意识,而不能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其次,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悬殊过大。
若确实受侵害应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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