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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 债务跟着遗产走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5-22
人死后 债务跟着遗产走
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若继承财产就必须负偿还义务,反之则不需偿还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5月22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魏娟 阮磊为您报道  因生前没有处理好债权、债务,使得其继承人继承后,常常不堪一些“无头债”的骚扰,究竟继承人继承之后享有怎样的权利,又要承担怎样的义务,今日的两个案例就为您仔细解答。

案例一
继承房屋后 所欠房款附带被继承
    2000年3月,刘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二人商定,刘某将自己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的住房卖给李某,首付7万余元,剩余16.7万余元在房产证办理完移转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同年9月,刘某按约定将房产证交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一直没有将剩余房款付给刘某,双方一直在交涉,直到2005年5月,李某病逝,在弥留之际,李某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了儿子李某某和儿媳杨某。
    得知李某死亡的消息,刘某立即前往其家,要求两名继承人支付购房款。但李某的儿子却认为,他与刘某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关系,因此拒还房款。李某的儿媳杨某也表示,购房一事她不知道。在多次索要无果之后,刘某将李某某、杨某两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8万余元。
    经审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由李某的儿子和儿媳共同给付刘某购房款和违约金共计23.5万余元。

案例二
债务人死亡 继承人偿还债务
    马建国(化名)生前系兰州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4月10日至2005年3月30日期间,马接受单位指派负责某项工作任务,期间,马建国以借款的方式先后向单位预支7万余元,并分别写下借条。马建国去世后,其妻子及3名子女分别继承了相关遗产。此后,马建国生前单位的负责人提出主张,要求马的家属偿还其生前所借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单位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建国的家属表示,马建国生前从没向他们说过向单位借款的事,他们对这笔钱的用途、下落也毫不知情;另外,马建国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与亲属没有任何关系,如今,马建国已经去世,他们不应该替死者偿还这笔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马建国生前的借款事实,同时查明,马建国为单位办理各项工作花费了2万余元,以此判决,马建国家属连带清偿马建国生前所欠的5万余元债务。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该怎样处理?
    律师: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实现。在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记者:父债是否要子还?本案中,假如儿子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父亲遗留的债务是否也就不再承担?
    律师:简单地说,法律对此并没有一概而论,咬定“父债子还”或者“父债子不还”都是一个谬误。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本案中,假如李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债务他就没有偿还的义务。
    记者:在继承遗产上应按照什么比例来承担?是否有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
    律师:这要在继承范围内进行按份承担,除过没有偿还能力的继承人(如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以外,谁继承谁就偿还债务,谁没有继承谁就不偿还债务,继承多少就承担多少。如果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不足以清偿死者的债务,对于超过的部分,可以自愿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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