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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婚内还 两口子明算账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6-13
婚前借款婚内还 两口子明算账
兰州市首例婚内借款纠纷案宣判,判处丈夫10日内还清妻子8万元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摄影报道 通常情况下,夫妻作为家庭中的成员,如果一方征得对方同意向他人借款,这笔债务自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一方为家庭创造的财富,也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看来,夫妻双方婚后就不存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了呢?而日前,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兰州市首例婚内借款纠纷案,法院判处丈夫偿还妻子8万余元借款。
    2004年,兰州市民赵勇(化名)与晓娜(化名)走上了婚姻的殿堂。而婚后两人因琐事经常争吵。一天下午,妻子取出一份字据,向丈夫索要借款。而丈夫说:“我是你丈夫!我还还你什么钱﹖”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目的不是离婚,就是还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赵勇与晓娜相识恋爱后,在2004年1月,赵勇向晓娜借款13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并出具了一份借条,期间赵勇归还了晓娜近5万元借款。
    而面对妻子的当庭指控,赵勇表示,其妻子陈述的借款情节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漏洞百出,而且他与晓娜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时他给晓娜出具借条是为了达到与之结婚的目的,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并请法院驳回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在委托有关单位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法院认为两处签名均是赵勇本人所写。13万元是赵勇婚前所借,理应归还。期间,赵勇归还5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勇于判决生效10日内付晓娜借款8万余元。

    针对本案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新《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如何约定?
    赵律师: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等。当事人不应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
    记者: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赵律师:《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那么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记者:如何确定婚前财产?
    赵律师:《婚姻法》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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