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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人伤自己 反找老板赔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9-22
借车给人伤自己 反找老板赔
法院判决无照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9月19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个体老板孙某买了辆二手小货车,还未来得及过户,其雇用的司机周某驾驶外出时,将车给朋友徐某驾驶,由于无照驾驶和经验不足,徐某驾车发生车祸。事故中,徐某毛发未损,周某却被致成六级伤残。后周某将孙某、徐某及车主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了解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老板买车 未办过户手续
    2004年9月,个体老板孙某购买了甘A·674号昌河牌小货车,车主是兰州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10月19日,孙某雇用的司机周某驾车去榆中送货后,周某将车交给无驾照的徐某驾驶,行至榆中钢厂2号门处发生单方翻车事故,徐某毛发未损,结果周某却身受重伤。经榆中县公安局法检部门鉴定,周某属六级伤残。周某受伤后,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81157.73元。几方为费用问题调解未果,2006年3月13日,周某将孙某、徐某、塑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徐某承担赔偿各项费用90157.92元。
    事故发生后,榆中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周某认为,孙某与塑料公司是甘A·674号的车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辩称 周某应负一定责任
    徐某辩称,周某在知道其无驾照的情况下主动将车钥匙交给他,事故的发生周某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现其已付给周某12300元的费用,自己再无力负担巨额费用。
    孙某则认为,刚买的车就被损坏,反而将他起诉到法院。
    塑料公司辩称,车祸应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其单位不承担赔偿之责。
一审判决 肇事者承担六成责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徐某赔偿周某医疗费等费用81157.73元的60%(即48694.64元),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
    记者:本案三名被告,为何只有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周伟将甘A·674号昌河小货车交给被告徐某无照驾驶,而发生单方翻车事故,导致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周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其余两者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记者: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应由谁负责?
    律师:本案系周某告孙某等人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孙某的车辆损害赔偿系另一起法律关系,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要想追究赔偿责任,孙某应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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