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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合同 后“法” 不能随便破
出处 | 西部商报 时间 | 2006-10-22
供水合同 后“法” 不能随便破
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兰州市供水集团解除供水合同一案,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被驳回

http://www.xbsb.com.cn  2006年9月28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备受瞩目的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状告兰州市供水集团案一审宣判,由于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举出相关证据等原因,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双方于2002年3月12日签订城市自来水供用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兰州市供水集团(以下简称被告)每月给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供水1240吨,并写明“合同生效后,供水双方未提出修改意见,合同长期有效,如有变化,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修改并签订合同。”从合同签订后的3年时间里,万佳置业按月向兰州市供水集团缴纳水费。
    原告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随着房屋的销售,房屋产权由房产公司转给住户,合同主体中的“用户”,也由房产公司变换成了房屋住户。原告逐渐认为,其履行供水合同已成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并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供水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的维修、养护义务”要求兰州市供水集团解除供水合同,被拒后将对方告上法院。
   兰州市供水集团作为被告方系首次被一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其辩称,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后颁布的法律对其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合同中约定的最终用户是万佳置业,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原告未能向法院举出最终用户房屋产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有效证据,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此案件,记者就其中相关问题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什么是供水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该合同生效后,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其中,输送水源的一方为供水方需要用水并付给水费的一方为用水方。供水合同有其特殊性,当用水方不需要这一特殊商品时应当允许用水方在不损害供水方利益或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后解除合同。
    记者: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
    律师:供水合同是一类特殊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连续供应合同,供应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规定,“供用水双方未提出修改意见,合同长期有效,如有变化,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修改并签订合同。”故原告在没有提出任何修改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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